(原标题:哈尔滨东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罚款 1000 元)网上配资网站
金融界消息,近日,哈尔滨东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收费价格未公示,被方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。
据公告内容,该公司存在着物业收费价格未公示的问题,主要证据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,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;现场照片,证明该公司物业收费价格未公示;现场笔录,证明该公司承认物业收费价格未公示。
哈尔滨东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,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规行为。现责令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罚款1000元整(¥1000 元)。
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东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91230124MAC4G8AC37法定代表人顾海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方正市监处罚〔2024〕12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: 该公司存在着物业收费价格未公示的问题,上述事实,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: 1.当事人的营业执照,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; 2.现场照片,证明该公司物业收费价格未公示; 3.现场笔录,证明该公司承认物业收费价格未公示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:该公司负责人当即表示有错就改,说该物业位于农村,老百姓大多为屯子里的人,都本乡本土的比较熟悉,一来交费时口头说就行。并且现在不是收费期,所以就忽略了收费公示的事情。此外,该公司在检查中积极配合,态度较好,社会危害性不大,所以建议从轻处罚。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我局已对你公司下发了方市监罚告[2024]00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,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。 本局认为,你公司物业收费价格未公示而直接向业主收费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(以下简称《价格法》)第十三条:“经营者销售、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,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,标明商品的品名、产地、规格、等级、计价单位、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、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。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”综上,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价格法》第十三条,依据《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:“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。”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并决定处罚如下: 罚款壹仟元整(¥1000.00元)。罚款金额(万元)0.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(万元)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-09-09处罚有效期2099-12-31公示截止期2027-09-09处罚机关方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本文源自:金融界
作者:天眼君网上配资网站